“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发9号文“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要求的核心工作。电力市场建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主题众多,因此制定了专门配套文件,以规范电力市场建设工作。六大配套文件围绕“9号文“的改革思路,详细提出改革的实施路径并力图解决新常态下能源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等关系问题。关于六个配套文件核心内容速览如下: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1、建立规则清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2、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凡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直接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3、开展输配电价测算工作。
4、试点方案不搞一刀切,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价格调整周期、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
5、分类推进交叉补贴改革。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
《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1、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2、电力市场主要由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构成。
3、市场模式主要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模式。
4、建立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制度。
5、建立辅助服务交易机制。
6、新核准的发电机组原则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7、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选择进入市场后,应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
8、用户选择进入市场后,在一定周期内不可退出。
9、初期主要实行单一电量电价。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1、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规范监督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2、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
3、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
4、组建相对独立的区域和省(区、市)交易机构。
5、区域交易机构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南网)和其他服务于有关区域电力市场的交易机构。
6、交易机构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主要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1、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优先购电。
2、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推广需求响应,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占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
3、优先发电适用范围包括一类优先保障和二类优先保障。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优先顺序。
4、跨省跨区送受电中原则上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比例。
5、直接交易要尽可能确保用户用电负荷特性不恶化,避免加大电网调峰压力。
6、直接交易合同原则上至少为期一年。
7、在安排计划电量时,原则上应根据直接交易情况,相应扣除发电容量。
8、计划电量和直接交易电量,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替代发电。
9、建立现货市场的试点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另行设计发用电计划改革路径。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1、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2、售电公司分三类: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
3、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
4、电网企业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5、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6、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7、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1、新(扩)建燃煤自备厂项目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指定的火电建设规划。
2、新(扩)建燃煤自备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
3、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做好系统接入服务。
4、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5、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
6、鼓励有条件并网的自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