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跨省跨区应急调度实施细则发布!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4月22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南方区域跨省跨区应急调度实施细则(总调策〔2026〕2号附件),其中提到,受入省落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各环节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为正的,相关费用纳入送出省系统运行费,由送出省用户和发电企业共同分享,分享比例为80%、20%;受入省落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各环节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为负的,相关费用纳入受入省系统运行费,由受入省用户分摊。发电企业按送出省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分享部分进行结算。应急调度的输电价格和线损折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当应急调度与实际物理送电功率反向时,应急调度的跨省跨区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用于冲抵跨省跨区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

详情如下:

南方区域跨省跨区应急调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高效、合规开展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结合南方区域系统运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以下简称应急调度),是指在非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下,电力运行中出现保安全、保供应需求,在日前、日内阶段统筹全网资源进行优化互济的兜底调度措施。

第三条 应急调度送出方指支援方,受入方指被支援方,应急调度支援电力和实际物理送电功率方向相同的,送出方为物理送电送端;应急调度支援电力和实际物理送电功率方向相反的,送出方为物理送电受端。

第四条 应急调度应与市场化交易有序衔接,原则上以跨省跨区电力现货市场的报价、报量、交易路径等要素作为参考依据,应急调度电力电量不超过受入方在电力现货市场或省间增量交易中申报且未成交的规模。

第五条 南方区域现货结算运行期间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的保障执行机制应在南方区域现货市场规则中予以明确。南方区域内优先通过市场化手段开展电力优化互济,当市场化手段不能完全解决保安全、保供应问题时,根据需要开展应急调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中国南方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南方总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南方区域内应急调度,与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内蒙古电力调控中心等共同组织实施跨经营区应急调度。

(二)开展应急调度需求审核及安全校核。

(三)可根据保安全、保供应需要直接启动应急调度。

(四)依据应急调度执行结果,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开展应急调度的启动原因、起止时间、执行结果等内容,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做好结算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省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调)主要职责是:

(一)本省(区)电网无法满足保安全、保供应的需求且评估采用市场化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发起应急调度申请。

(二)配合南方总调完成应急调度的组织。

(三)开展应急调度在本省(区)电网的安全校核。

(四)配合南方总调完成应急调度执行。

第八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明确的原则,结合调度机构提供的应急调度计划执行结果数据,出具应急调度执行电量、电费有关结算依据。

(二)按规定披露和发布应急调度有关信息。

第九条 省(区)级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有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明确的原则,配合做好应急调度相关电量电费的计算,并根据省内结算衔接要求向本省市场主体出具应急调度有关结算依据。

第十条 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根据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的结算基础数据,核对结算依据,负责出具应急调度电费账单并纳入电费发行。财务部门依据电费账单完成电费收付工作,做好资金结算管理。

第三章 南方区域内应急调度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南方区域内优先通过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区域现货市场统一优化出清解决保安全、保供应问题。当充分采用市场化手段后,在日前、日内阶段仍出现省间安全稳定控制断面越限(或预计越限)或运行备用低于最小备用限值仍然无法平衡等情形,南方总调依据受入方省份申请要求调增跨省送受电计划,调增电量认定为应急调度支援电量。

(一) 跨省保供应应急调度启动阈值及条件。D-1日前或D日日内受入方省份按规定留出备用,日前省内无停备机组、日内4小时内可调出的灵活调节机组全部调开,采用市场化手段无法进一步调增跨省送受电计划,预测供应仍存在缺口或需采取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需求侧措施,D-1日11:00前或D日日内南方总调依据受入方省份申请要求调增跨省送受电计划,其中调增部分认定为应急调度支援电量。

(二) 跨省保安全应急调度启动阈值及条件。D-1日前或D日日内受入方省份按规定留出备用,预测安全稳定控制断面越限(或预计越限)且省区内无调整手段时,D-1日11:00前或D日日内南方总调依据受入方省份申请要求调增跨省送受电计划,其中调增部分认定为应急调度支援电量。

第十二条 日内当南方区域出现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时,调度机构按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期间相应跨省电力电量调整不属于应急调度范畴,不统计为应急调度电量。

第四章 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南方电网与国家电网、蒙西电网间优先通过跨经营区电力中长期交易、跨经营区现货交易等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当市场化手段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根据需要开展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由受入方向送出方提出应急调度申请,相关方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跨经营区联络线调管机构应当严格根据送受双方经安全校核后达成的市场化交易或应急调度结果修改跨经营区联络线调度计划。以非现货市场形式安排计划,通过点对网跨经营区送电的大型直流配套电源(三峡、白鹤滩等)的计划调整原则上不属于跨经营区应急调度。

第十五条 经跨经营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以及D-1日国网省间日前现货交易后,南方电网经营区仍存在购电需求时,D-1日11:30后及D日日内南方总调依据受入方省份申请要求协商调增跨经营区调度计划,其中调增部分认定为应急调度支援电量。

(一) 跨经营区保供应应急调度启动阈值及条件。D日日内受入方省份按规定留出备用,南方区域日内4小时内可调出的灵活调节机组全部调开,预测供应仍存在缺口或需采取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需求侧措施,D-1日11:30后及D日日内南方总调依据受入方省份申请要求调增跨经营区调度计划,其中调增部分认定为应急调度支援电量。

(二) 跨经营区保安全应急调度启动阈值及条件。D日日内受入方省份按规定留出备用,预测安全稳定控制断面越限(或预计越限)且经营区内无调整手段时,D-1日11:30后及D日日内南方总调依据受入方省份申请要求调增跨经营区调度计划,其中调增部分认定为应急调度支援电量。

第十六条 经跨经营区电力中长期交易以及南方区域日前现货市场交易后,国家电网、蒙西电网经营区仍存在购电需求时,D-2日12:30后及D日日内南方总调依据国调中心、内蒙古电力调控中心要求组织送出方省份调增跨经营区调度计划,其中调增部分认定为相关省份应急调度支援电量。南方区域应急调度支援国家电网、蒙西电网应不造成本区域安全风险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缺口。

第十七条 日内当电网出现突发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时,南方总调按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期间相应跨经营区电力电量调整不属于应急调度范畴,不统计为应急调度电量。

第五章 应急调度结算

第十八条 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电量的结算价格,送出方与受入方达成约定的,按照约定价格结算,未达成约定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价格机制结算。南方区域内应急调度电量的结算价格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应急调度电量在送出省的上网电价,按送出省省内同时段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对应电量的上月系统运行费确定。其中,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省内实时发电侧加权平均电价确定;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的,市场交易价格按上月省内发电侧中长期市场交易加权均价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调度在受入省的落地侧电价,对于受入省在国网或蒙西经营区内的,按省间现货市场结算价格上限确定;对于受入省在南网经营区内的,按南方区域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上限的最高值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受入省落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各环节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为正的,相关费用纳入送出省系统运行费,由送出省用户和发电企业共同分享,分享比例为80%、20%;受入省落地电价减去送出省上网电价、各环节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为负的,相关费用纳入受入省系统运行费,由受入省用户分摊。发电企业按送出省市场交易价格加上分享部分进行结算。应急调度的输电价格和线损折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当应急调度与实际物理送电功率反向时,应急调度的跨省跨区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用于冲抵跨省跨区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

第二十三条 应急调度费用在相关省区内的收益分享和费用分摊办法,根据“谁支援、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按照各省区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单独归集应急调度相关电量、电费。应急调度电量不纳入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及偏差电量考核。

第二十四条 跨经营区应急调度由送受双方调度机构向对应交易机构提供应急调度记录,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原则上按照“日清月结”模式在送出方交易机构清分后由送受双方交易机构各自出具结算依据,送受双方电网企业完成各自经营区内的结算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应急调度启动由受入方调度机构事前通过书面方式向南方总调提出申请,或事后由南方总调书面认定。南方电网公司按月将应急调度执行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总调会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将应急调度的执行、结算、信息披露等信息报送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及相关省份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结算以及非现货结算运行期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南方总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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