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市场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电力市场交易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市场交易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电力交易市场。已获得电力市场准入、完成注册登记流程并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市场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售电公司和直购电大用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交易市场信用管理由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信用管理机构为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二)市场主体电力市场交易风险评估;
(三)市场主体可用于市场交易的信用额度计算;
(四)基于信用评价的月度交易电量额度计算;
(五)失信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信用管理机构定期对市场主体所具有的信用等级及其交易风险、信用额度进行评价,发布信用管理报告。
第二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七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包括第三方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参与我省市场主体第三方信用评价的机构,需经国家或省电力主管部门认可。
第八条 市场主体未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的,以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为准。开展了第三方信用评价的,如第三方信用评价与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结果差距较小,则取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价结果;如相差较大,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项审查,认定最终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 市场主体委托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了信用评价后,应尽快将评价结果及相关评价报告报信用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由信用管理机构按照《广东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对已获得市场准入、完成注册登记流程并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市场的市场主体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广东电力交易系统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基于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简化为“四等六级制”,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C、D。分值与信用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信用等级 | 分值 |
AAA | 901-1000 |
AA | 801-900 |
A | 601-800 |
B | 501-600 |
C | 301-500 |
D | 300分以下 |
第十二条 信用管理机构内部信用评价每月更新一次。已获得市场准入、完成注册登记流程并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市场的市场主体,须于每月28日前,按照《广东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评价要求,将指标数据和相关支撑材料反馈信用管理机构。信用管理机构在次月15日前,对市场主体提交的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并结合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实际行为进行评分,确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清单,并向全体市场主体公布。
第十三条 当年新准入的市场主体,由信用管理机构按照《广东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中关于初始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初始信用评分,确定其初始信用评价等级。初始信用评价有效期为半年。
第十四条 初始信用评价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的28日前,市场主体应按照《广东电力批发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评价要求,将指标数据和相关支撑材料反馈信用管理机构。信用管理机构在次月15日前,对市场主体提交的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并结合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实际行为进行评分,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并向全体市场主体公布。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须对所上报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和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额度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可用于市场交易的信用额度,即可用信用额度(Available Credit Limit,ACL),为市场主体的总信用额度(Total Credit Limit,TCL)与总电力市场交易风险(Total Potential Exposure,TPE)之差,计算公式为:
可用信用额度=总信用额度-总电力市场交易风险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的总信用额度(TCL)由无担保信用额度(Unsecured Credit Limit,UCL)和担保信用额度(Financial Security,FS)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总信用额度=无担保信用额度+担保信用额度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无担保信用额度(UCL),主要由市场主体的有形净资产(Tangible Net Worth,TNW)以及信用评价等级对应的有形净资产比率(TNW%)确定,计算公式为:
无担保信用额度=有形净资产×有形净资产比率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的有形净资产比率(TNW%),按以下表格确定,其具体数值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及市场主体的历史欠费(Arrears,A)情况相关联。
在市场主体的历史欠费(A)≤0,即市场主体按照电网企业要求的付款期限之内进行支付,不存在历史欠款的情况下,有形净资产比率(TNW%)与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关系是:
信用评价等级 | 有形净资产比率 |
AAA | 5% |
AA | 4% |
A | 3% |
B | 2% |
C | 1% |
D | 0 |
在市场主体的历史欠费(A)>0,即市场主体未按照电网企业的付款期限进行支付,存在历史欠款的情况下,有形净资产比率(TNW%)=0。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的历史欠费(A),是指电力交易中心或电网企业已经出具结算单据,但市场主体超过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担保信用(FS),是指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担保手段获得的信用额度,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协议、担保抵押品(信用证、银行保函、保证金)等,由市场主体自行选择,依法设立。相应的担保证明材料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广东电力交易系统,以供信用管理机构验证核实。
上述所涉及的担保协议,是指由市场主体与保证人(独立法人)签订的,在市场主体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人为市场主体提供的担保范围,由信用管理机构根据保证人的综合信用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的总电力市场交易风险(TPE),反映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承受损失的可能性。当前阶段,主要通过市场主体的历史欠费(A)和已结算未到期且未支付的费用(Unpaid Billed Payment,UBP)两部分费用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总电力市场交易风险=历史欠费+已结算未到期且未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已结算未到期且未支付的费用(UBP),是指电网企业已完成结算,未超过付款期限,市场主体尚未完成支付的款项。
第四章 月度交易电量额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月度交易电量额度(Monthly Transaction Electricity Limit,MTEL),是指在当前可用信用额度(ACL)范围内,市场主体在评价月最大可参与的市场化交易电量。在可用信用额度(ACL)>0的情况下,月度交易电量额度(MTEL)的计算公式为:
月度交易电量额度=可用信用额度/单位电量交易风险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电量交易风险(Unit Potential Exposure,UPE),是指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每一度电量所蕴涵的交易风险。由该市场主体评价月前一个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产生的亏损额(Historical Loss,HL)和评价月前一个月的交易电量(Historical Transaction Power,HTP)确定,计算公式为:
单位电量交易风险=上月交易亏损额/上月交易电量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评价月拟交易电量额度高于月度交易电量额度(MTEL)的,市场主体须通过增加担保信用(FS)的方法,提升月度交易电量额度(MTEL)。但最终当年各月份累计的总交易量不能超过《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的与该市场主体资产总额相对应的售电量上限。超过资产总额相对应的售电量上限的拟交易电量,信用管理机构将不予受理。市场主体须增加的担保信用(FS)计算公式为:
担保信用=(拟交易电量额度-月度交易电量额度)×单位电量交易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单位电量交易风险(UPE)为零,即市场主体评价月前一个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未产生亏损(尚在盈利或盈亏平衡)的情况下,该市场主体评价月的月度交易电量额度直接按照《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由该市场主体的资产总额进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在市场主体的可用信用额度(ACL)≤0的情况下,市场主体须向信用管理机构提供担保信用(FS),以满足交易需要,担保信用(FS)计算公式为:
担保信用=∣可用信用∣+拟交易电量的担保信用
第二十九条 拟交易电量的担保信用,是指市场主体评价月拟交易电量所对应的担保信用额度,由该市场主体当月拟交易电量和单位电量交易风险(UPE)确定,计算公式为:
拟交易电量的担保信用=拟交易电量*单位电量交易风险
第五章 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条 被信用管理机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定为信用评价等级D级的市场主体,不具备电力市场交易资格。信用管理机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取消其在电力交易系统注册资格,强制其退出电力交易市场。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信用管理机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失信黑名单建议:
(一)被政府有关部门正式发文认定为存在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等情形,经通报或处罚后仍不整改的;
(二)存在电力市场交易合同违约行为,被合同其他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裁定予以确认,且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
(三)未按交易中心或电网企业出具的结算单据进行结算,连续拖欠相关费用达二个月或年度累计拖欠相关费用达三个月及以上的。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收到信用管理机构报送的失信黑名单建议后,即启动失信黑名单调查程序,开展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评审意见。决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决定书,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力行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力交易系统等平台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对于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除强制退出电力交易市场外,3年内禁止再次申请市场准入资格。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责任人,信用管理机构应予以记录在案,3年内禁止、限制其再次从事电力交易业务。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政府有关部门在收到市场主体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不予受理的应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如发现纳入失信黑名单事实依据确实有误的,应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正并公示,同时应将更正结果通知信用管理机构。信用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更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取消对该市场主体的相应强制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与各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共同维护电力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联合发布,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试用期为一年。
附件: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广东电力交易市场,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时间和是否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不同,分为初始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评价标准两部分。
第一部分 初始信用评价标准
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主体初始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易中心”)新注册通过且尚未正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无法出具财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市场主体。
初始信用评价标准从企业的基本情况,即资产规模、人才比例、信用管理三个方面对售电公司进行评分,得出初始信用评价分数,最高分为800分。
一、评价标准
初始信用评价标准由基本情况类指标、加分类指标和扣分类指标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初始信用评价得分=基本情况类指标评分+加分类指标评分-扣分类指标评分
二、初始信用评价有效期
在交易中心注册通过之日起(通过当月计算为第一个月),6个月内。
三、评价要求:
售电公司须在准入注册时,如实填写完成初始信用评价各项指标。交易中心结合售电公司所填报的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初始信用评价。
四、信用评价指标
(一)基本情况类指标(总分800分)。
基本情况类指标共有三大项(内含3小项),评价依据资料有效期为半年。
1、经营能力(500分)
资产规模:即资产总额,该指标主要分析市场主体经营规模,反映了经营过程中的可用资源。
2、人才比例(200分)
技术人才比例:该指标主要考核市场主体拥有专业技术人才情况,是企业综合能力的体现。
3、信用管理(100分)
管理层信用: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状况。若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失信情况且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将对公司的授信、融资等方面形成障碍,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二)加分类指标。
加分类指标共有一大项(内含3小项),从资质认证、主动申报和奖励情况三个方面对市场主体获得相关行政部门奖励的情况给予正向的激励。若该年度有获得奖励情况可申请加分记录。
(三)扣分类指标。
扣分类指标共有一大项(内含7小项),对市场主体注册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交易规则、违背交易合同等失信行为给予扣分。
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扣分不设下限,扣减后如发生信用等级降级的情形,交易中心应及时降低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并通过电力交易系统进行通报。
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观察期为三年,失信行为整改完毕且三年内未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交易中心可消除该失信行为的扣分记录。失信行为观察期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按照该类失信行为的扣分标准进行累计扣分,失信观察期自扣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部分 信用评价标准
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在交易中心注册且参与电力批发交易市场,已具备出具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条件的售电公司或直购电大用户。
一、信用评价基本构成
交易中心建立信用评价系统,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基础数据,采用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的方法,综合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特征,计算出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分值。
本评价标准由五大部分组成,即: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类指标、交易行为类指标、财务经营类指标、加分类指标和扣分类指标,计算公式为:
信用评价总得分=基本情况类指标评分+交易行为类指标评分+财务经营类指标评分+加分类指标评分-扣分类指标评分。
二、信用评价基本框架
(一)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共设5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以及20个三级指标。指标总分1000分,其中,基本情况类指标300分、交易行为类指标200分、财务情况类指标500分,分别占总分值30%、20%、50%。加分类、扣分类得分根据奖惩记录另行计算。
(二)直购电大用户信用评价指标
直购电大用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共设5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以及23个三级指标。所有指标共计1000分,基本情况类300分、交易行为类100分、财务经营类600分,分别占总分值30%、10%、60%。加分类、扣分类得分根据奖惩记录另行计算。
三、评价要求
市场主体须在注册通过后第6个月的28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交半年财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逾期未提交财务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该市场主体财务情况类指标计0分。
四、信用评价指标
(一)基本情况类指标(总分300分)。
基本情况类指标共有四大项(内含5小项),主要从经营能力、人才比例、审计管理、信用管理方面,衡量市场主体的综合能力。评价依据资料有效期为一年。市场主体在有效期内涉及引起信用评价指标得分变动的情况,须及时上报至交易中心。
1、经营规模(售电公司、直购电大用户80分)
资产规模:即资产总额,该指标主要分析市场主体经营规模,反映了经营过程中的可用资源。
2、人才比例(售电公司、直购电大用户80分)
技术人才比例:该指标主要考核市场主体是否有培养更多优秀技能人才,提升综合能力,推动着企业不断发展。
3、审计管理(售电公司、直购电大用户70分)
审计报告:企业出具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可以客观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审计报告上记载的数据相对客观、真实,可以用于核对市场主体上报的各类财务数据。
4、信用管理(售电公司、直购电大用户 70分)
(1)管理层信用:市场主体法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个人信用状况。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失信情况且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将对公司的授信、融资等方面形成障碍,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2)上一阶段信用情况:该指标的设置可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信用等级评价,且在评价过程中争取较高信用评价得分,使信用较好的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形成良性循环。
(二)交易行为类指标(售电公司200分、直购电大用户100分)。
交易行为类指标共有一大项(售电公司内含3小项、直购电大用户内含2小项),主要用于衡量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客户管理能力、准备预测用电需求能力。由交易信用评分系统每月自动计算评分。
1、交易管理(售电公司200分、直购电大用户100分)
(1)负荷预测准确率(售电公司80分,直购电大用户60分)
本指标用于分析市场主体是否掌握企业实际用电情况,对未来用电走势预测分析能力。
(2)交易周期(售电公司60分、直购电大用户40分)
市场主体连续参与电量市场化交易的时间,时间越长,市场主体对交易、结算等全过程流程越熟悉,也越能应对市场可能造成的风险。
(3)交易电量占比(售电公司60分)
本指标用于分析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的合计电量占当月总交易电量的占比,占比越大,证明该售电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越大。
(三)财务情况类指标(售电公司500分、直购电大用户600分)。
财务情况类指标共有五大项(内含16小项),主要用于衡量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远期财务偿还能力、利润创造能力等。财务实力是市场主体经营和管理的综合反映,也会对企业的竞争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对合同的履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有12个指标适用于售电公司,16个指标适用于直购电大用户。财务情况类指标评价依据为市场主体的审计报告,市场主体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涉及引起信用评价分数变更的情况,须及时上报至交易中心。
1、经营能力(售电公司、直购电大用户60分)
本指标用于衡量企业各项资产的周转速度和利用效率。周转速度越快,表明企业各项资产进入生产、销售等经营环节的速度越快,那么其形成收入和利润的周期就越短,经营效率就越高。对市场占有率进行分析,用于衡量企业经营业绩,也是企业市场地位最直观的体现。
2、盈利能力(售电公司、直购电大用户90分)
本指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是否获得足够利润。充足稳定的收益不仅能反映企业具有良好的管理素质和开拓市场的能力,也便于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再融资,从而提高企业财务灵活性。
3、成长能力(售电公司50分、直购电大用户60分)
本指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的成长能力,利润增长率代表企业当期利润比上期利润的增长幅度,指标值越大代表企业成长能力越强。
4、短期偿债能力(售电公司180分、直购电大用户240分)和长期偿债能力(售电公司120分、直购电大用户150分)
企业偿还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能力,是企业经济实力和财务安全性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电力企业是否稳健经营、信用风险大小的重要尺度。
(四)加分类指标。
加分类指标共有一大项(内含3小项),从资质认证、主动申报和奖励情况三个方面对市场主体获得相关行政部门奖励的情况给予正向的激励。若该年度有获得奖励情况可申请加分记录。
(五)扣分类指标。
扣分类指标共有一大项(内含7小项),对市场主体注册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交易记录、合同违约等违规行为给予扣分,以维持市场交易秩序。
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扣分不设下限,扣减后如发生信用等级降级的情形,信用管理机构应及时降低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并通过电力交易系统进行通报。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已整改完毕且一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可消除失信扣分记录。如该市场主体一年内再次发生上述失信行为,需对该失信行为予以加倍扣分。
附件一
售电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基本条件 (60分) | 基础信息 (30分) |
信息的完整性 | 企业填报信息的完整性。 | 10 | 填报的信息符合要求,信息完整,格式准确,10分; 信息不完整,0分。 |
信息的真实性 | 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 20 | 填报的信息真实无误,不存在瞒报失信信息的情况,20分; 信息存在瞒报,信用等级为B级以下。 | ||
企业资质 (30分) | 企业资质 | 企业必备的资质情况。 | 15 | 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许可证,15分。 | |
相关认证 | 本企业及所属集团获得相关认证情况(包括ISO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等)。 | 15 | 每获得一项得5分,最高15分。 | ||
守信能力 (160分)
| 业务结构 (40分) | 主营业务 | 企业的经营电量范围。 | 30 | 售电量100亿千万时以上的,10分; 50-100亿千万时的,5分; 50亿千万时以下的,2分。 |
增值服务业务 | 企业通过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用电咨询和电能替代等增值服务形成的售电业务。 | 10 | 增值服务占总收入的比例≥10%,10分; 5%~10%,5分;低于5%,2分;未开展,0分。 | ||
基础管理 (20分) | 质量安全环保管理 | 质量安全环保情况。 | 10 |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20分;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一般,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10分;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0分。 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信用等级为C级。 | |
技术人才比例 | 拥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才/全部从业人员人数×100% | 10 | 技术人才比例≥40%,20分; 20%-40%,10分; 技术人才比例<20%,0分。 | ||
营销能力 (80分) | 营业区域 | 企业营业区域范围。 | 40 | 营业区域跨7个及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40分; 营业区域跨4个及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20分; 营业区域在4个以下地市级行政区域,10分。 | |
客户数量 | 企业拥有的客户数量 | 40 | 客户数量在120家及以上,40分; 客户数量在60家及以上,20分; 客户数量在60家以下,10分。 | ||
设备技术能力 (20分) | 设备的完好率 | 针对配售一体的售电公司,所运营配网的设备管理情况。 | 5 | 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具有行业领先水平,设备完好率≥90%,30分; 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备完好率<90%,15分。 | |
技术能力 | 技术投入比率 | 5 | 技术投入比率≥10%,30分; 5%≤技术投入比率<10%,20分; 技术投入比率<5%,10分。 | ||
售电平台建设 | 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 10 | 平台已经建设并投运,10分; 无平台,0分。 | ||
守信意愿(90分) | 信用管理 (70分) | 管理层信用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 | 50 | 领导层人员在企业内外均无不良信用记录,50分; 每有一条不良记录扣10分,直至扣完。 |
信息披露 | 企业主动对外披露信用信息情况。 | 20 | 在指定网站上公示有关信息和承诺,20分;未披露,0分。 | ||
制度规范 (20分) | 企业标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 20 | 各项标准制度健全,符合诚信理念,得到有效执行,20分; 各项标准制度健全,实施效果一般,10分; 标准制度不完善,0分。 | ||
守信表现(300分) | 交易管理 (60分) | 交易规则 | 企业执行交易规则情况。 | 20 | 出具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规范执行交易规则意见,20分; 未出具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规范执行交易规则意见,0分。 |
交易电量 | 企业实际交易电量情况,用“电量交易履约率”评价,即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约定的合同电量之比。 | 40 | 电量交易履约率≥98%,40分; 95%≤电量交易履约率<98%,30分; 90%≤电量交易履约率<95%,20分; 电量交易履约率<90%,0分。 | ||
市场行为 (60分) | 交易价格 | 企业参与电力交易竞价情况。 | 20 | 严格执行电力交易竞价规则,20分。 在交易过程中操纵电价行为的,每发生一件扣10分,直至扣完。 | |
市场承诺 | 1、企业在交易中不得有与其他方“合谋”而获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2、企业不得有利用第三方干预市场交易及合同履约行为。 | 40 | 1、交易过程中有“合谋”行为并已造成影响,扣20分; 2、交易过程中利用第三方干预市场行为,扣20分。 无上述行为者不扣分。 | ||
合同履行 (140分) | 合同管理 |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执行情况。 | 20 | 1、合同文本齐全,格式规范,10分; 2、合同执行良好,未出现与合同相关方纠纷事件,未出现提出申请而终止合同行为,10分;每出现一项扣5分。 因自身原因出现3次纠纷或终止合同情况,信用等级为C级。 | |
合同结算 | 应结算电费情况。 | 100 | 按合同及时结算,100分。 逾期1月扣20分;逾期2月扣40分;逾期3月扣60分,以此类推,直至扣完。 | ||
交易周期 | 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不得随意退出。 | 20 | 交易周期为12个月者,20分; 6个月≤交易周期<12个月,15分; 1个月≤交易周期<6个月,10分。 | ||
电力调度管理 (40分) | 调度管理 | 针对有并网电源和涉网设备的企业,企业是否具备并网技术条件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措施,以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 20 | 具备并网技术条件要求,执行并网协议的有关约定,20分; 存在危害电网安全运行情况的,0分。 | |
调度纪律 | 企业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其电网运行和电网设备运行维护情况。 | 20 |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规范执行电力调度,20分; 凡出现违反调度纪律,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擅自越权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的状态和故意违规操作,均为0分。 | ||
财务状况 (140分) | 资产运营能力 (40分)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营业收入/(年初末平均应收账款+年初末平均应收票据) | 20 | 应收账款周转率≥行业良好值,20分; 行业一般值≤应收账款周转率<行业良好值,15分; 应收账款周转率<行业一般值,10分。 |
总资产周转率 | 营业收入/年初末平均总资产 | 20 | 总资产周转率≥行业良好值,20分; 行业一般值≤总资产周转率<行业良好值,15分; 总资产周转率<行业一般值,10分。 | ||
盈利能力 (40分) | 营业收入毛利率 | (1-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 | 20 | 营业收入毛利率≥行业良好值,20分; 行业一般值≤营业收入毛利率<行业良好值,15分; 营业收入毛利率<行业一般值,10分。 | |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年初末平均所有者权益合计×100% | 20 | 净资产收益率≥行业良好值,20分; 行业一般值≤净资产收益率<行业良好值,15分; 净资产收益率<行业一般值,10分。 | ||
偿债能力 (30分) | 资产负债率 | 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 | 15 | 资产负债率≤行业良好值,15分; 行业良好值≥资产负债率>行业一般值,12分; 资产负债率>行业一般值,8分。 | |
速动比率 | (流动资产合计-存货)/流动负债 | 15 | 速动比率≥行业良好值,15分; 行业一般值≤速动比率<行业良好值,12分; 速动比率<行业一般值,8分。 | ||
成长能力 (30分)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本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100% | 20 | 营业收入增长率≥行业良好值,20分; 行业一般值≤营业收入增长率<行业良好值,15分; 营业收入增长率<行业一般值,10分。 | |
总资产增长率 | (年末资产总计-年初资产总计)/年初总资产×100% | 10 | 总资产增长率≥行业良好值,10分; 行业一般值≤总资产增长率<行业良好值,8分; 总资产增长率<行业一般值,5分。 | ||
信用记录 (250分) | 优良记录 (100分) | 企业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奖项。 | 100 | 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集团评选的各类荣誉,国家级,每项计10分;省部级奖项,每项计8分;地市级以下奖项,每项计5分。以上各项分值累加得分,最高100分。 | |
不良记录 (150分) | 企业受到能源、环保、司法、工商、质检、安监、金融、海关、税务、法院等部门处罚的不良行为。 | 150 | 未发生过不良记录,150分; 每发生一次不良记录,扣50分,扣分不设底限。包括受到政府监管通报、行政处罚的,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情况。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退出市场的,列入黑名单的,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 |
附件二
电力大用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内 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基本条件 (60分) |
基础信息 (30分) |
信息的完整性 | 企业填报信息的完整性。 | 10 | 填报信息符合要求,信息完整,格式准确,10分; 信息不完整,5分。 | |
信息的真实性 | 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 20 | 填报信息真实无误,不存在瞒报失信信息情况,20分; 填报信息存在瞒报,信用等级为B级以下。 | |||
企业资质 (30分) | 企业资质 | 企业必备的资质情况。 | 10 | 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许可证,10分。 | ||
已获信用等级 | 企业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信用等级情况。 | 20 | 信用等级为AAA级,得20分; 信用等级为AA级,得15分; 信用等级为A级,得10分; 信用BBB级,得5分。 信用BB级以下,得0分。 | |||
守信能力 (140分) | 基础管理 (100分) | 质量管理 | 企业质量管理情况。 | 40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生质量事故,40分; 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未发生质量事故,20分; 发生质量事故,0分。 | |
安全管理 | 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 。 | 30 |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生安全事故,30分; 未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未发生安全事故,20分; 发生安全事故,0分。 | |||
环保管理 | 企业环保管理情况。 | 30 |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生环保事故,30分; 未通过环保管理体系认证,未发生环保事故,20分; 发生环保事故,0分。 | |||
能源管理 (40分) | 能耗指标 | 企业能源单耗管理情况。 | 40 | 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或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20分; 高于行业平均值,0分。 | ||
守信意愿(80分) | 信用管理 (50分) | 管理层信用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 | 30 | 领导层人员在企业内外均无不良信用记录,30分; 每有一条不良记录扣10分,直至扣完。 | |
信息披露 | 企业对外信用信息披露情况 | 20 | 在指定网站上公示有关信息和承诺,20分;未披露,0分。 | |||
节能减排 (30分) | 科学用电 | 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电能替代工作,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 | 30 | 开展节能减排和电能替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居本地区领先水平,30分; 开展节能减排和电能替代工作,成效一般,10分; 未开展,0分。 | ||
守信表现(330分) | 交易管理 (80分) | 交易规则 | 企业执行交易规则情况。 | 20 | 出具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规范执行交易规则意见,20分; 未出具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规范执行交易规则意见,0分。 | |
交易电量 | 企业实际交易电量情况,用“电量交易履约率”评价,即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约定的合同电量之比。 | 60 | 电量交易履约率≥98%,60分; 95%≤电量交易履约率<98%,40分; 90%≤电量交易履约率<95%,20分; 电量交易履约率<90%,0分。 | |||
市场行为 (80分) | 交易价格 | 企业参与电力交易竞价情况。 | 40 | 严格执行电力交易竞价管理制度,40分。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舞弊行为的,每发生一件扣10分,直至扣完。 | ||
市场承诺 | 1、企业在交易中不得有与其他方“合谋”而获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2、企业不得有利用第三方干预市场交易及合同履约行为。 | 40 | 1、交易过程中有“合谋”行为并已造成影响,扣20分; 2、交易过程中利用第三方干预市场行为,扣20分; 无上述行为者,40分。 | |||
合同履行 (170分) | 合同管理 |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管理与执行情况。 | 40 | 1、合同文本齐全,格式规范,20分; 2、合同执行良好,未出现与合同相关方纠纷事件,未出现提出申请而终止合同行为,20分;每出现一项扣10分。 出现3次因自身原因纠纷或终止合同情况,信用等级为C级。 | ||
合同结算 | 应结算电费情况。 | 100 | 按合同及时结算,100分。 逾期1月扣20分;逾期2月扣40分;逾期3月扣60分,以此类推,直至扣完。 | |||
交易周期 | 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不得随意退出。 | 30 | 交易周期为12个月者,30分; 6个月≤交易周期<12个月,20分; 1个月≤交易周期<6个月,10分。 | |||
财务状况 (140分) | 盈利能力 (60分) | 营业收入毛利率 | (1-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 | 30 | 营业收入毛利率≥行业良好值,30分; 行业一般值≤营业收入毛利率<行业良好值,15分; 营业收入毛利率<行业一般值,10分。 | |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年初末平均所有者权益合计×100% | 30 | 净资产收益率≥行业良好值,30分; 行业一般值≤净资产收益率<行业良好值,15分; 净资产收益率<行业一般值,10分。 | |||
偿债能力 (80分) | 资产负债率 | 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 | 30 | 资产负债率≤行业良好值,30分; 行业良好值≥资产负债率>行业一般值,15分; 资产负债率>行业一般值,10分。 | ||
速动比率 | (流动资产合计-存货)/流动负债 | 30 | 速动比率≥行业良好值,30分; 行业一般值≤速动比率<行业良好值,15分; 速动比率<行业一般值,8分。 | |||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负债合计×100% | 20 |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行业良好值,20分; 行业一般值≤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行业良好值,15分;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行业一般值,10分。 | |||
信用记录 (250分) | 优良记录 (100分) | 企业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奖项。 | 100 | 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集团评选的各类荣誉,国家级,每项计10分;省部级奖项,每项计8分;地市级以下奖项,每项计5分。以上各项分值累加得分,最高100分。 | ||
不良记录 (150分) | 企业受到能源、环保、司法、工商、质检、安监、金融、海关、税务、法院等部门处罚的不良行为。 | 150 | 未发生过不良记录,150分; 每发生一次不良记录,扣50分,扣分不设底限。包括受到政府监管通报、行政处罚的,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情况。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退出市场的,列入黑名单的,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 | |||